这就是年休假的享受资格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目前针对“连续工作满12个月”是否允许中断或中断后多久可以视为连续,中断超过多久不可以视为连续的不同理解上的争议不断且仍然没有统一的观点。
虽然在2009年人社部回复上海人社局时明确了“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单位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可是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因为这句话仍然存在一个争议点,那就是职工曾经满足了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条件,如果在入职新的用人单位之前存在时间上的间断该如何适用呢?一种是可以直接享受带薪年休假,另外一种则是需要重新满足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时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
当前司法实务中存在着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劳动者曾经满足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工作经历,在入职新单位之前就算存在中断时间同样可以直接享受带薪年休假,代表地区:北京
案例1:“李学善与北京东方美视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1991号】”:
本院认为:关于李学善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依据现有证据显示:李学善在2007年8月至2009年3月期间在时光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时间,其在该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本院在此基础上认定确认李学善在2012年4月9日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所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1.5天,东方广告公司应当向李学善支付275.85元。一审法院以李学善在东方广告公司工作之前没有工作经历,且未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认定与事实不符,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2:“朱华山等上诉劳动争议一案【(2016)京02民终6155号】”
本院认为:只要职工在入职本用人单位之前曾经有“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工作经历,职工均可在入职本用人单位后即享受年休假。朱华山一审审理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入职斯利安公司前已有“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工作经历以及累计工作时间超过10年不足20年,故其入职斯利安公司当年即可享受年休假。
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中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三)》中第23条:如何理解劳动者享受带薪年假的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规定的职工享受带薪年假应“连续工作满12个月”,指劳动者在参加工作第一年时在同一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连续不中断工作满12个月。劳动者在符合参加工作第一年时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条件后,此后年休假时间以当年度在用人单位已工作时间计算。
从北京中院的判决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的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出北京的意见是:劳动者曾经在同一用人单位或不同用人单位满足了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条件,同时劳动者在符合参加工作第一年时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条件后,此后年休假时间以当年度在用人单位已工作时间计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职工连续工作时间中断不超过一个月的可以认定为连续工作时间,中断超过一个月则需要重新计算连续时间,代表地区:重庆
重庆市在2008年曾经发布通知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8〕268号)
二、《办法》第三条中“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可以是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但其中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间的工作时间不得间断超过一个月以上。超过的,其连续工作时间重新计算。在同一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职工才有资格享受年休假。享受年休假的天数,按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案例:“重庆峰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小容与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870号】”
本院认为:关于秦小容要求峰景物业公司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及未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赔偿金问题。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8)268号)》第二条规定:《办法》第三条中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可以是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但其中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间的工作时间不得间断超过一个月以上。超过的,其连续工作时间重新计算。在同一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职工才有资格享有年休假。秦小容于1995年11月1日至2000年11月1日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丝绸公司工作,后于2012年9月22日入职峰景物业公司,中间间隔远超1个月,秦小容的连续工作时间应重新计算,即秦小容从2013年9月22日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三种观点认为: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之前需要满足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才可以享受年休假,如果入职新单位之前存在中断,则需要重新计算,代表地区:广东省、深圳市、上海市、宁波、青岛等地区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出台的裁判规则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实施日期:2015年9月2日) 一百〇九、《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劳动者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但劳动者在进入新用人单位时存在工作间断的除外。
比如深圳市中院的判决“刘江波与顺丰速运(集团)有限公司沙河营业部、顺丰速运(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5517号】”
本院认为:首先,对于刘江波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问题,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才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本案中,虽然刘江波在入职深圳仕邦公司之前曾在某某会工作,但刘江波于2011年6月30日从某某会离职,于2011年7月6日入职深圳仕邦公司。在2011年7月1日至7月5日期间,刘江波的工作状态中断,不符合《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条件。因此,刘江波主张其在2011年就应当享受年休假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刘江波自2012年7月5日在深圳仕邦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之后,方符合享受年休假的条件。原审核算刘江波2012年度应当享受年休假天数为2天并无不当。
再如广东省高院的看法“王建发与深圳市三一模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859号】”
本院认为:关于模具公司应否支付2011、201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的问题。经查,王建发于2011年1月1日入职模具公司,其在入职模具公司前已经连续工作十年以上,而在模具公司离职前十二个月(即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12日)的月平均工资为10095.33元,且2012年应休未休的年休假为4天(164天÷365天×10天=4.5天)。我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在入职后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才可在所入职的公司享受带薪年休假(即年休假)。故王建发在模具公司工作满一年后即2012年1月1日才能享受年休假。
上海市中院的观点:
1、“张玉诉上海李特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929号】”:
本院认为:张玉入职李特实业公司的时间为2011年7月31日,又无证据证明其进入李特实业公司的时间与离开上家单位的时间是连贯的,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张玉可享受年休假的起始时间为2012年7月31日,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2、“梁远正与洪泽老子山温泉山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212号】”
关于年休假工资的诉请,梁远正于2012年8月6日入职洪泽公司,于2013年4月23日离职,梁远正称其从上家单位离职时间为2012年3月底,故梁远正并未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根据相关规定不享受带薪年休假,梁远正要求洪泽公司支付2012年度和2013年度年休假工资的请求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3、“王子现诉上海绿地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沪01民终5749号】”
关于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原审法院认为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就王子现是否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王子现、绿地云峰公司分别提供了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及《员工登记表》,原审法院认为社会保险的缴纳并不等同于劳动关系的确立,王子现自行填写的上一单位的工作经历显示其在进入绿地云峰公司处工作前的工作经历至2014年7月止,而王子现2014年9月23日进入上海绿地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故认为王子现主张应享受带薪年休假缺乏依据。
宁波中院的观点:
宁波市中院在“魏从国与宁波伯豪食养餐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浙甬民一终字第62号】”一案中认为:
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魏从国在进入伯豪公司之前处于失业状态,而其于2012年8月12日进入伯豪公司,其后双方当事人又于2013年7月10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此可见,魏从国连续累计工作时间未满12个月,依法不能享受年休假。
青岛中院的观点:
青岛市中院在“李玉泉与青岛红智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青民一终字第2659号】”一案中认为: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李玉泉自2013年3月13日起到红智公司工作,应自2014年3月13日起享受年休假。根据李玉泉提交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退伍军人接收安置登记表,其到红智公司工作之前工龄累计已满20年,每年应享受年休假15天。(从判决书中可以看出虽然曾经工作20年,但是入职新公司仍然满足连续工作12个月后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从以上地区的规定与判决书来看应当满足2个条件:1、在同一用人单位或不同用人单位之间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2、劳动者在进入新用人单位时不存在工作间断的情况。
对于年休假问题笔者观点及建议:
一、年休假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而根据职工的连续工作时间与累计工作时间而确定享受年休假条件与天数的一种法定休息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同样也规定了几种不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情形,这也与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保持一致,即劳动者享受了额外休息的,不应当继续享受年休假。因此笔者认为职工在入职用人单位之前若是存在间断的情况,应该重新满足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方可享受年休假。
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强调了“连续”二字,若是职工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存在间断即使是间断一天也是不符合连续工作的本意,因此需要重新满足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条件,但是前面的工作年限应该计入累计工作年限。
三、对于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应当是无争议的,可是实务中却存在不同的分歧,因此笔者希望相关立法部门能够尽早统一认识、统一裁判尺度。